汉口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
日期:2021-04-25  发布人:外国语学院  浏览量:0

第一条  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,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,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,出成果、出人才,特设立汉口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(以下简称校级科研项目)。

第二条  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

一、汉口学院在编在岗全体教职员工;

二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,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敬业爱岗,教书育人;

三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。

第三条  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为两年,每项资助0.2万元。

第四条  项目申请

一、学校每年5月组织申请“校级科研项目”。

二、申请人需填写《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》,经所在二级单位或研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;

三、由科研处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审,并确定初审通过的项目;

四、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听取申请者的课题论证报告并进行答辩;

五、通过答辩评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;

六、科研处6月底前下达项目立项和拨款通知。

第五条  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

一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不能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。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以《汉口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》(汉口学院行字〔2019〕84号)相关规定为准。

二、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人在上述使用范围内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。经费的使用接受科研处、财务处监管。

第六条  考核验收

申请人须填写《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》,并提交科研处验收。具备下列成果形式之一者,可申请结项:

一、出版与项目相关的专著一部,扉页醒目位置须注明“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(项目编号:XXXXXX)”字样);

二、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(限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,文中须注明“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(项目编号:XXXXXX)”字样);

三、在省级期刊(知网收录)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(限独立、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,文中须注明“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(项目编号:XXXXXX)”字样);

第七条  项目承担人需在立项第二年的5月30日之前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的进展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。

第八条  凡学校“校级科研项目”承担者在研期间不能再次申请该类项目;凡承担者未能按期完成“校级科研项目”,可申请延迟结题,最多延迟一年。

第九条  因个人原因在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、或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结题和达不到结题要求的,应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全部项目经费。

第十条  已获批立项的课题,不得再次申报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;获批立项汉口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可继续申报高级别课题。

第十一条  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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